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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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附件一)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二)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 (三)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 (四)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五)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4000元; (六)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3000元; (七)报废其他车型,每辆补贴6000元。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型车辆的单车车辆购置税金额。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相关阅读: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全文) 工信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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