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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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准牵引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和车辆登记证书等凭据。 第十四条各县、市(州)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审核补贴资金申请。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商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二)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 相关阅读: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全文) 工信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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