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以下为文章全文:(本站微信公共账号:cartech8)

汽车零部件采购、销售通信录 填写你的培训需求,我们帮你找 招募汽车专业培训老师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省级商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地商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省级商务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附件四)的要求于次月3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适时将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三),各地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附件五)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全文) 工信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全文) |
文章网友提供,仅供学习参考,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侵犯到
你的权益请联系542334618@126.com,我们会及时处理。
会员评价:
共0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