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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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26日发布《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范围和标准,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等具体程序,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为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符合上述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型车辆的单车车辆购置税金额。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挂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相关阅读: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全文) 工信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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